尊敬的市长:
您好! 我是美兰区安民路万福新村小区的业主,我小区共有1500多户,一直以来捆绑公摊电费收取电费0.83元/度(含合表费用户基本电价为0.61元/度,电费公摊费用0.22元/度),比正常价格高出36%。2018年,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出台《关于清理规范电网和转供电环节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琼价价管[2018]467号),其中第二条第二项明确规定,物业服务企业不得将分摊费用直接加价计入用户电费中计收。2019年3月,万福新村小区业委会成立,自成立之日起,业委会就被小区业主抱有厚望,期待能解决众多遗留问题,半年多过去了,小区业委会没能解决任何一个热点问题,业委会主任拒绝与小区众业主进行公开交流。 2019年9月25日南海网的新闻,了解到在市领导的关心下秀英区长信路观澜公寓小区捆绑公摊电费的问题得到了解决(http://www.hinews.cn/news/system/2019/09/25/032181894.shtml)。 万福新村1500户住户该如何维权?请市领导帮帮我们。
尊敬的网民:
您好!您所反映的“美兰区安民路万福新村小区捆绑收取公摊电费”问题已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小区概况
经查,万福新村小区建于上世纪90年代(1995年交付使用,曾是海口市政府解困房小区),小区内占地70亩,建筑总面积119800㎡,共有1540户,小区没有公共专项维修基金。2019年3月已成立“海口市万福新村小区业主委员会”。万福新村小区物业由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管理,目前业委会还没有与物业公司签订新的物业服务合同。
二、收费情况
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10年初驻进万福新村小区开始物业服务,目前收费项目和标准有1、物业服务费:住宅用房0.6元/㎡.月;2、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规定执行;3、代收电费:住宅居民用电按0.6095元/度收取(先用后付费),另外根据实际的用电量按0.2205元/度收取电公摊费(含公共区域用电、变压器损耗等);4、代收水费:住宅居民用水按3.11元/吨收取(先用后付费),另外根据实际的用水量按0.25元/度收取水公摊费(含公共用水、损耗、二次供水用电等)。
三、政策解释
物业服务费:根据原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建设厅印发的《关于公布我省物业管理等级收费标准的通知》(琼价营字[1999]413号)规定,2010年时小区物业收费按物业公司资质等级及小区配套设施来制定物业服务费标准,并向价格主管部门报备,万福新村属多层居住小区(无电梯房),按等级收费标准为0.6元/㎡.月,符合当时规定。此收费标准延用至今。根据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放开非保障性住房物业服务价格及有关问题的通知》(琼价费管[2015]123号)规定,2015年5月起实行市场调节价,但公租房、廉租房等物业服务费仍属政府定价范围。
车辆停放服务费:按海口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海口市各类停车设施车辆停放服务费收费标准》(海发改物价[2018]160号)规定收费,符合规定。
代收水电费:根据《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第三十九条第六款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的水、电费用等,由业主根据实际消费分摊” 和海南省物价局海南省住房与城乡建设厅《海南省物业管理区域共用水电费分摊办法》的通知(琼价费管[2014]486号)。万福新村小区内的公共区域的用水用电必须由业主分摊。海口新城佳园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万福新村服务中心已将小区每月的水电公摊费用公示在小区公告栏上。物业公司吴主任解释,公示表上水电公摊数据,是大概计算,要做到精确必须装表计量,由于开放商建设时未对公共区域的设施设备安装计量表,现在物业后期若改造需要一笔资金,但业委会自成立至今,也没有签订新的物业合同,物业公司茫然投入是不理智的,该笔费用由谁承担,也想与业委会进行沟通解决。
四、建议
根据海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切实做好清理规范住宅小区等转供电环节加价工作的通知》(琼发改价管[2019]441号)文件,“物业管理区域共用电费及损耗电费由所有用户进行分摊的,应单列计收并定期向用户公示,具体分摊方式由业主大会或业委会共同决定,即成立业主委员会的,由业委会与物业服务企业协商确定具体分摊办法。”,万福新村小区已经成立业主委员会,已具备与物业公司协商小区的管理和收费的主体。业委会采取何种管理方式必须遵从过半业主同意的,职能局不加于干涉。检查组联系业委会吴主任,要求其行使业委会职能,与物业公司商讨小区的管理及收费,维护广大业主的权益。
感谢您对我们市场监管工作的监督与支持!
此复。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19-10-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