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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明确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不得当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的建议

住建 余先生 2026-02-04 16:52:23

海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业主委员会作为业主自治管理的核心组织,其选举的公平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小区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更是社区基层治理的重要基础。当前我省在业主大会及首届业主委员会筹备选举工作中,未明确规定筹备组成员不得参选首届业委会委员,部分筹备组成员既承担着选举组织、流程把控、意见协调等“裁判”职责,又以参选人的身份参与业委会委员竞选,形成“既当裁判又当运动员”的局面。 该情况易导致筹备选举流程缺乏监督制约,可能出现筹备组利用工作便利为自身参选谋取优势、倾斜选举资源等问题,不仅引发其他业主的质疑与不满,还极易产生选举纠纷,降低业主对业委会自治工作的信任度,甚至影响社区和谐稳定。 为进一步规范我省业主大会筹备及业委会选举工作,保障选举过程的公开透明,维护全体业主的平等参选权利,现特提出以下建议: 1. 在我省物业管理相关法规、规范性文件中明确规定:业主大会筹备组成员(含业主代表类、相关单位委派类筹备组成员)不得当选首届业主委员会委员,从制度上杜绝利益冲突,确保选举公平。 2. 筹备组成员可依规履行筹备工作职责至首届业委会选举产生并完成交接,其履职表现可作为后续业委会换届选举的参考依据,保障筹备工作的积极性与专业性。 3. 同步完善筹备组工作监督机制,明确筹备组的职责边界、工作流程及违规追责方式,接受全体业主的监督,确保筹备工作全程合规、公开。 此项建议的落地,能有效规范业委会选举筹备工作,从源头减少选举纠纷,提升业主对自治管理工作的认可度,助力我省物业管理行业规范化发展和基层社区治理效能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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