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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习近平2026-03-15 15:07:35 / 来源: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
南海网、新海南客户端3月15日讯(记者 林文泉)消费者权益包括公平、透明等原则,而一些小区物业公司在“转供电”过程中随意加价收取电费,不仅破坏公平原则,还违法。近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一起涉加价收取电费被罚行政争议案,支持市监部门对物业公司罚款39.5万元的处罚决定,警示物业公司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
某物业公司系海口市某小区的物业服务公司,该小区业主的电费不由电网企业直接收取,而由某物业公司代收,简称“转供电”。
2022年1月20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秀英分局(简称市监局秀英分局)到某物业公司就“转供电”收费情况进行检查,发现某物业公司存在未按规定标准收取电费的情况。2022年4月20日,市监局秀英分局决定对某物业公司立案调查。
经市监局秀英分局核查,某物业公司于2020年1月至2021年11月期间多收取商业用电的总额为2637724.77元。2024年5月14日,市监局秀英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对某物业公司作出处罚决定,主要内容:没收期限届满未予退还的违法所得1962970.09元;罚款395000元。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政府申请复议。2024年7月18日,秀英区政府经审查作出复议决定,维持处罚决定。某物业公司遂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撤销处罚决定和复议决定。
海口市秀英区人民法院经审理作出一审行政判决,驳回某物业公司的诉讼请求。
某物业公司不服,向海口中院提起上诉。海口中院经审理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释法
海口中院审理此案的法官表示,电是商品,是发、输、供、用同一瞬间完成的特殊商品。供电服务涉及千家万户,关系着人民美好生活。“转供电”是指电网企业无法直接供电到终端用户,需由其他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产业园区、物业等经营者)转供行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的相关规定,“转供电”主体向终端用户收取的电费中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但现实生活中,有些物业公司通过各种方式向业主加价收取电费,侵害了广大业主的合法利益。
在此,提醒广大物业公司应当引以为戒,切勿违规加价收取电费,否则必将承担法律责任。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三十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及法定的价格干预措施、紧急措施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可以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
第四十一条:经营者因价格违法行为致使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应当退还多付部分;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四十三条:任何单位不得超越电价管理权限制定电价。供电企业不得擅自变更电价。
第四十四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执行。
地方集资办电在电费中加收费用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办法。
禁止供电企业在收取电费时,代收其他费用。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未按照国家核准的电价和用电计量装置的记录向用户计收电费、超越权限制定电价或者在电费中加收其他费用的,由物价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返还违法收取的费用,可以并处违法收取费用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对有关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行政处分。
《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第九条:经营者不执行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六条:本规定第四条至第十三条规定中的违法所得,属于价格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多付价款的,责令经营者限期退还。难以查找多付价款的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的,责令公告查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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